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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黑手”无孔不入
而有些人竟因一时贪念
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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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2月,被告人冯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他人让其帮忙接收并转移的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使,先后两次接收了被害人祁某、杨某交付的被骗现金,共计人民币109000元。
随后,冯某将上述现金转交他人,帮助其转移,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
法院裁判
津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受他人指使,明知案涉款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更迭推新,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的“拿手”等角色层出不穷。他们以为只是简单地帮人取钱、转账就能轻松获利,却不知自身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严重触犯法律,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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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不要被所谓的“轻松赚钱”“高额佣金”等所诱惑。如遇到来路不明的资金交接、金钱转账等要求,务必保持警惕,及时核实情况,避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同时,若发现身边存在可疑的诈骗线索,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转自:天津高法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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